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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憑原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
,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原單位服裝補給
承辦人,併同退伍除役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餘一份寄地區補給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