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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二等水準測量,應自已知水準點出發,沿平坦道路進行,復歸於出發點或
閉合於另一已知水準點。已知點以用一等水準點為主,必要時得用二等水
準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