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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4 條
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