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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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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4 條
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保險人得接受勞工保險保險人之委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之醫療給付事宜。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委託之範圍、費用償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