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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4 條
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