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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4 條
憲兵基層單位服務補給承辦人員,於收繳服裝之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 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查報告表,先循補給 體系向憲兵司令部辦理賠償手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