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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1 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應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易見之處,所領承辦工程手冊專供工程單位驗證之需。
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其規格應符合規定。
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