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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資遣費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二、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離職金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資遣費計算標準,或未於期限內給付離職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