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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鰹鮪圍網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龜之手抄網。
鰹鮪圍網漁船之圍網內誤捕或集魚器纏繞鯨豚類、鯨鯊或海龜時,船長應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予以安全釋放,並填具報告表,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報告表如附件二十九。
圖表附件:
附件二十九 鰹鮪圍網漁船誤捕物種報告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