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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專案核定之交運應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託運物品不能完全遵守本規則中有關規定及其原因之說明。
二、運送中為彌補前款缺失而應採行之任何特別注意事項、特別管理或操作管制。
三、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