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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
警政及海岸巡防等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前項管理單位,應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設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