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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一公證書記載數事件,或數人共一公證書時,得請求公證人節錄與自己有關係部分,作成公證書正本。
前項正本,應記明係節錄正本字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