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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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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審判長為第九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