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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代收貨價郵件收件人自投遞局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到局領取者,除寄
件人預先在詳情單上有所聲明,依其聲明辦理外,應將該件退回原寄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