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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流量計及水壓計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配水幹管之起點及其他必要處所,應裝設流量計。
二、流量計應採用具有流量指示、紀錄及累積量表示等各項設備。
三、應在供水區域內必要處所,裝設具有自動紀錄設備之水壓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