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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公證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
一、公證書之全文。
二、記明為正本字樣。
三、受交付人之姓名。
四、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正本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