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1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公證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
一、公證書之全文。
二、記明為正本字樣。
三、受交付人之姓名。
四、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正本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