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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者,由審定機關製發審定函,送服務機關轉發退休人員、資遣人員或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機關。
前項經審定退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者,其退撫給與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發放。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