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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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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飛航工程師之檢定證應註明航空器型別。
飛航工程師僅得擔任經檢定合格航空器型別之航空器機械操作、管理及維護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