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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乾舷甲板上除艙口、機器間開口、人孔及平艙口等以外之開口,應以封閉船艛或具有相當強度與氣候密性之甲板室或升降口道保護之。
前項開口如位於暴露船艛甲板上或乾舷甲板之甲板室上,並可由此通往乾舷甲板以下艙間或通往封閉船○內者,均應以有效之甲板室或升降口道保護之,又此等甲板室或升降口道之門扉均應符合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其門檻高度應符合第八十八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