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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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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棧儲費:
一、進貨、進料到達前之棧儲費,為取得進貨、進料所需支付之費用,應併入進貨、進料之實際成本計算。
二、棧儲費跨越年度者,其屬於以後年度部分,作「預付費用」處理。
三、棧儲貨料之損失,依據契約應由倉庫負責人賠償者,本事業不得列為損失,但經訴訟未能取得賠償者,不在此限。
四、棧儲費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