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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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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該管長官行之。但被告離去駐地者,不在此限。
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其拘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
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