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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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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手動及自動啟動裝置:
一、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能看清區域內部且操作後能容易退避之防護區域外。
(二)每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裝設一套。
(三)其操作部設在距樓地板面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四)其外殼漆紅色或足以辨識之顏色。
(五)以電力啟動者,裝置電源表示燈。
(六)操作開關或拉桿,操作時同時發出警報音響,且設有透明材質製之有效保護裝置。
(七)在其近旁標示所防護區域名稱、操作方法及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二、自動啟動裝置與二回路以上之火警探測器感應連動啟動。
前項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自動及手動切換裝置:
一、設於易於操作之處所。
二、設自動及手動之表示燈。
三、自動、手動切換必須以鑰匙或拉桿操作,始能切換。
四、切換裝置近旁標明操作方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