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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民間公證人及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以下人員標準計算。但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意並記明筆錄者,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員標準收取住宿費及繕雜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