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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公證人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之請求,交付公證書之正本。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