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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用戶申請宅外移機,在與電話機構約定移機日期前遷離原址而停話者,停
話期間仍應繳付租費。
用戶申請宅外移機,因電信機構缺乏機線延期移設而停話候移者,候移期
間免繳租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