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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配水管線之制水閥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日後配水管之修復、裝接用戶進水管、維護操作等時之方便,以操作少數之制水閥,能使停水區域局限於最小範圍。
二、分歧管應裝設制水閥,分歧點下游之幹線以裝有制水閥為原則。
三、應裝設在水管過河底、鐵路或橋等較易發生事故而復舊較難處所之前後。
四、應裝設在排泥管及不同配水系統間之聯絡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