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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移轉與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成前不得進行交易或投資操作。
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得免予清算。
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期貨交易契約、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及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委託基金保管機構檢具期貨信託基金合併核准函向期貨商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移轉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