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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為適應各預算支用單位零星支出,由財勤單位按各級單位實際需要,擬定
零用金基數,列具「零用金基數調查建議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
九) ,報由聯勤財務署核定後,撥交各單位零用金帳戶,由零用金出納員
保管支付,並依規定設帳登記。其業務簡單之單位,得由該單位財務代理
人兼任零用金出納員,負責辦理零用金出納業務。各單位需要增加零用金
基數時,得向所在地區之財勤單位辦理申請。
圖表附件:
附件二十九:零用金基數調查建議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