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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關統一管轄,或由主要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具關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亦同。
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權時,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確定。
圖表附件:
附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權責事項表.PDF
附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權責事項表.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