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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於原核准建物範圍內增設貨棧時,應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及海關核發之貨棧登記證影本,經民航局、航空站經營人及相關機關會勘同意後始得啟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