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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照審理結果,財政部應於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如經書面審查及通關網路設備測試驗證合格者,並同時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申請換照之審理結果,財政部如未及於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得核發臨時執照,斟酌情況給予三個月內之有效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