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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普通船員應年滿十六歲。但在遠洋漁船工作者,應年滿十八歲。
幹部船員應年滿十八歲。
未滿十八歲之普通船員,其工作時間應為日出後、日沒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