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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農民或農民團體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一、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原核定之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年加工使用之主要原料來源及產品出貨紀錄。
四、原核發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前項展延之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原登記證字號換發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逾有效期限申請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