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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裝有市內電話或專線電話者,得以其電話逕向電信機構長途台掛發人工制
通話;未裝有電話者,得至電信機構之營業處所掛發。
長途通話以電話掛號者,發話人俟話務人員記錄並複述無誤後,等候接線
通話;至電信機構營業處所掛發者,於掛號後,在該營業處所或指定接至
某號電話處等候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