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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臺鐵公司應於交通部指定之期限內完成建置財產管理查詢電子系統供交通部查詢與稽核;尚未建置完成前得以書面造冊代之。
前項財產管理查詢電子系統應包含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各項維修、養護紀錄與費用成本資料,相關庫存維修材料之盤存及查詢機制。
臺鐵公司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建置完成財產管理查詢電子系統者,其依第六條規定提出之申請,交通部得覈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