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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務處各電務、號誌、電力段各置段長一人、電務段置副段長二人、台北
號誌段置副段長二人、彰化號誌段置副段長三人、台北、彰化、台南三電
力段各置副段長二人,其餘各置副段長一人 (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
電訊中心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 (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
除前項人員外,各電務段並置正工程司五人、副工程司十人及技術主任 (
由技術人員兼任) 、分駐所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總機室主任 (由技
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衛生主任 (專任或兼任) 、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員 (兼任) 、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主任事務員、事務員
、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庫守、業務工等各若干人。
各號誌段並置正工程司五人、副工程司五人及技術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 、分駐所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幫工程司、
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監工員、主任事務
員、事務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庫守各若干人。
各電力段並置正工程司六人、副工程司六人及工作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 、技術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電力調配室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主任 (兼任) 、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監工員、司機員、主任事務員、事務員、司事、
技術領班、技術助理、庫守、業務工等各若干人。電訊中心並置正工程司
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及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兼任) 、工務員
、主任事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監工員、事
務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助理、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
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