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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資格外,並應儘左列各項人員任用之:
一、曾在國內外商船或其他航務專門學校畢業者。
二、曾在國內外大學肄習造船或輪機工程之學校畢業者。
三、曾在航政機關辦理技術事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航政機關辦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對於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