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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特等電信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科長六人
至十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副工程司八人至
十二人,幫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六人,副管理師二十
五人至三十三人,助理管理師八人至十六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
至四人,股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佐理員五十人至九十八人,機務工作
員三百三十九人至四百五十九人,線路工作員三百五十人至四百六十八人
,報務工作員五十九人至七十五人,話務工作員二百二十一人至三百零一
人,營業工作員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二十三人。
特等電信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
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
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