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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考核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九、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十一、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十二、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