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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取得品質管制等級之廠 (場) ,經查有虛偽不實情事,商品檢驗局得視情
節輕重處以停止分等檢驗優惠,降等或撤銷其品質管制等級。
取得品質管制等級之廠 (場) ,其執行追查評比未達○.五五者及食品類
甲等廠 (場) 執行追查評比未達○.七六者,停止分等檢驗優惠二個月。
產品抽驗結果,衛生項目不合格者,該廠 (場) 停止分等檢驗優惠一個月
;安全項目不合格者,該項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停止分等檢驗優惠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