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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由左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首長及所屬司署長,或同等職級之主
管。
二、省政府主席、直轄市市長、各縣 (市) 長。
三、與國家安全有關之重要機關首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五、與國防工業有關之重要生產機構首長。
六、駐外機構館長及中央政府因公派赴國外團隊之團長。
七、其他獲得授權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