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校學生入校滿二個月,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校後曾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足認不宜參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