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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舉案件經調查屬實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發檢舉人獎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發獎金:
一、檢舉前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或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調查、處理。
二、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