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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專案核准委託經營者,應檢具經營計畫,向國產局或土地所在地該局
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六條但書之情形者,應擬具委
託經營契約層報財政部專案核准委託經營。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委託經營之財產 (含地籍資料、圖說及分區使用證明) 。
二、委託經營期間。
三、委託經營項目。
四、投資改良利用方案。
五、資金來源。
六、營收標準。
七、收益評估。
八、申請專案核准之理由。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