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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
遺囑選任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得推選董事長。董事長或章程訂有代表財
團法人之董事,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函送本會備查: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學經歷、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董事間之關係。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六、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