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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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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
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
四、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
五、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研考會)。
六、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七、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八、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研考會。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國科會。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派員出國計畫,除校務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
應核轉行政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