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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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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人事機構承辦公務人員任用遴用案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左列標
準進度:
一、鄉鎮區 (市) 公所五日。
二、縣市政府十日。
三、省屬各廳處局及直屬機關七日。
四、省政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十日。
五、中央各部會處局所屬機關七日。
六、總統府、國民大會、五院及各部會處局十日。
七、其他未列舉機關七日。
銓敘機關辦理前項案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十日,經核定後,依原
送程序送還,其轉發日期各機關不得逾三日。
本條所定期限指銓敘機關及各人事機構自收文起至發文之日期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