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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9
九、地方各級人事人員出缺,除由本部依規定分發及派用者外,其餘職缺
應以現職相當職務人員調補或由低一職務現職人員中擇優晉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