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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或死亡補償:
一、因傷病或意外以致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差遇險以致死亡。
三、因工作處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四、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五、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