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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
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
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
月計。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
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
個月計。
本法所稱之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本
(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依第一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
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一次
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但最高給與六十個
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百分之一,以增
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一千二百分之一給與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